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10年后,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單方面決定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置福島核污水,并計劃兩年后開始實施。這種做法馬上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質疑和反對。那么,福島核污水目前的存儲現狀究竟如何,處理難度到底有多大?核污水排海真的是日本當下的唯一選擇嗎?
抗議者在日本東京的首相官邸外反對福島核廢水排入大海。(新華社記者 杜瀟逸 攝)
福島核事故是國際核事件分級標準(INES)中最高級別的7 級核事故,不僅在短時間內造成大量放射性物質的泄漏,還產生了一個長期的嚴重次生危害核污水。
福島核污水主要來自三個方面:反應堆冷卻水、進入機組廠房的地下水和雨水。三個發生堆芯熔毀的反應堆需要不斷注水以維持低溫停止狀態,冷卻水接觸高放射性物質后,便會成為核污水。其實真正的污染源是1 號至3 號機組的熔毀堆芯殘骸,地下積存的高濃度污染水即來源于此。據預測,三個機組的熔毀堆芯殘骸多達880 噸。截至2021 年3 月,日方僅初步獲得了2 號機組的一些信息,殘骸硬度等清除工作所需要的詳細信息卻一無所獲,距離最終實現“清除污染源”的目標遙遙無期。
相比之下,地下水處理問題更為嚴峻。福島第一核電站位于日本阿武隈山系地下水脈的正上方,每天約有700900 噸地下水經其下流過,其中約一半流入廠房內部及地下區域,在與高放射性物質接觸后成為核污水。此外,日本是海洋國家,降雨充沛,每年都要經歷幾場臺風,臺風期間由于大量雨水入滲,每天約產生500 噸核污水。經過9 級地震和海嘯,核電站機組的廠房、地下管道等廣泛區域均發生嚴重的破損斷裂,這三種類型的核污水交匯相融、跑冒滴漏,給事故處理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福島核事故發生后不久,就有專家和業內人士警告,核污水處置將成為事故處理中最大的難題。據日本經產省《廢堆 污染水對策事務局會議》報告公布的數據,我們可以得出大致的結論:由于放射性污染源極難清除,經過10 年的“治水”,福島核污水問題并未從源頭得到遏制。如果不采取更有效的對策,核污水還將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不間斷地以每天百噸上下的規模源源不斷地產生,如果排海,今后數十年排海核污水總量將持續累加。
2020 年2 月,ALPS 處理水專家委員會發布最終報告,里面詳細列出了注入地層、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氫氣排放和地下埋設這五種核污水處理方案。其中海洋排放所需費用最低(約34 億日元),其他四種方案低則數百億,高則數千億日元,對比鮮明。
此外,《福島第一核電站中長期退役路線圖》至今已修改了5 次,但以3040 年為期全部完成退役的時間表始終沒有動搖。鑒于事故嚴重程度和事故處理現狀的困難,這一時間長度設定廣受質疑。
目前日本政府妄圖采取“速戰速決”的方式解決問題,毫無疑問是出于經濟成本的算計,是基于短視思維和功利主義。排海方案對日本政府而言,自身所付代價最小,卻把最大的環境健康安全風險留給全世界,將本該由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全人類。這種行事方式與核安全、全球海洋環境保護、國際公共健康等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治理要求相悖。
短視思維和功利主義的決策方式,必然導致日本政府和東電以簡單的邏輯推理來界定問題,無法也不愿將高度不確定和相互依賴的復雜性因素納入決策考量,極力主張各種“無害論”,把國內外公眾的擔憂歸因于風聞傳言。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謂排放含氚核廢水是在運核設施的普遍做法、日本排放符合國際慣例等說辭。事實上,日本計劃排放的核污水來源于接觸過熔毀堆芯殘骸的冷卻水、地下水和雨水,含有大量核裂變產生的放射性核素,這些核素在自然界中原本不存在,與正常在運核設施產生的核廢水本質不同。
2018 年8 月,日本國內外媒體、環保組織相繼爆出ALPS 處理水內含有除氚之外的多種放射性物質。之后,東電被迫承認鍶90、釔90、鍶89、銫137、碘129、锝99、碳14 等多種核素活度濃度超標。據日本官方提供的數據,截至2019年年底,儲水罐中存有的ALPS 處理水中約72% 不符合排放標準。
風險溝通專家彼得 桑德曼(Peter Sandman) 曾提出“風險= 危險+ 憤怒”的公式,認為在風險溝通中既要重視“危險”(即技術組成的部分),也要重視“憤怒”(即人們情緒感受的因素)。此次日方排海決定之所以引發如此大的反彈,在“危險”因素外,不可忽視的就是國內外公眾普遍的“憤怒”,這種憤怒很大程度上源于對真實性、真誠性雙欠缺的強烈感受。
就日本國內而言,主要問題在于自上而下的、結論先行的單向式傳播,聽證會不僅事先明確限定了次數,而且嚴格篩選參會人員,使會議流于形式,未能真正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就國際范圍而言,日本的海外溝通明顯偏重其西方盟友,借重日本人天野直彌擔任IAEA 總干事的便利,拉攏國際機構為其站臺背書,而對于中國、韓國、俄羅斯等周邊鄰國的關切則長期怠慢,不經充分協商單方面作出決定,招致了強烈的質疑和反對。
妥善處理和處置福島核污水,不僅是日本一國的問題,也是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可回避的課題。無論未來對核污水采取何種處置方案,日本方面都需要考慮國際環境倫理、國際法的基本價值規范,尊重利益相關方的權利和權益。福島核污水是超出了民族國家管轄范圍的問題,其影響是全球性的,因此其治理也應是開放的、合作的。
福島核污水治理屬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范疇,但因涉核這一政治領域的高度敏感議題,加上當前東亞地緣政治的微妙局勢,因此有可能面臨國家間相互信任與互動較難實現的困境。在這種特殊境況下,日本方面需要重視發揮社會力量和非傳統外交的作用,利用科技、民間組織等多種國際合作方式,不斷擴大各行為體參與福島核污水治理的渠道,豐富核污水治理手段。 (作者:金嬴,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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